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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援助
2017-11-16  

一、政策依据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11月2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援助对象

有法律援助需求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

三、援助标准

免费或者减免。

四、援助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五、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直接向下列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1、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等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3、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就业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4、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

第二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残疾人证、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5、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和有关材料。

第三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机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5日内,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的同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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